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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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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今年年底前清偿50%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在2005年11月前全面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终身负责制。严格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责任,把好项目资金落实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单位领导不得调离,凡已调离领导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从根本上不再形成新的拖欠问题。     四是重点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建筑企业拖欠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务市场,积极鼓励有资质、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企业参与竞争,严格劳动合同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全额兑现。     五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地区已经出台了《AKS地区关于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同时配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     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行使其职权,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仲裁机构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机制。     七是不断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对于建设资本金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     八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执行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清欠机构及建设、劳动等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部门的,纳入目标考核。     各位领导、同志们,AKS地区的两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保证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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